时间:2018-08-01 09:34
来源:安徽环保
问:此次《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环境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等要求,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共同起草,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原则是奖优罚劣,纵横结合,以当前空气质量考核的核心指标PM2.5为主,PM10为辅,其他指标暂不纳入。
《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环境空气质量补偿的基本定义、考核指标、数据来源、核算周期,补偿方式等。以细颗粒物(PM2.5)为核心,每季度对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确定各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空气质量恶化的市,需向省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考虑我省各地空气质量现状差异较大,改善任务轻重不同,补偿金额基于各市空气质量与本市上年度质量纵向比较决定,不在各市间做横向比较。其中资金来源方面,省级资金来源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问:《办法》中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确定的?
答:第六条确定了补偿资金计算公式。是《办法》核心条款。计算公式中,以季度为单位,PM2.5占75%,PM10占25%,根据两项指标加权后较上年同季度下降或上升的幅度,计算补偿或上缴资金,同时考虑季度系数和目标修正系数。
在公式中引入了季度系数和目标考核系数,一是体现不同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差别,以空气质量压力较大、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冬春两季为全年重点,适当降低了夏秋两季的权重(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二是结合目标考核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市进行相应扣罚。上述计算方式是根据各市近年实际数据进行推演,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可能保证《办法》的公平性。
问:请详细解释下第八条的保底奖励。
答:第八条是针对空气质量较好、已稳定达标的市设立了单独条款。我省目前仅黄山市。黄山市空气质量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进一步改善的空间较小,参与核算补偿金额较低。因此给予定额奖励,不再参与核算。奖励分两档,保底500万元/年,如果PM2.5平均浓度持续下降的则提升至800万元/年。
问:《办法》实施时间?
答:自2018年第二季度实施,实施期限暂定至“十三五”末,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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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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