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7 14:48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市政办电〔2018〕2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实施《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自治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编制本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重点加强各区县PM10和PM2.5源的控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市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7.7%,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43微克/立方米。各县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3597.9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8887.5吨。
二、主要任务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气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管控,提高治污效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和约束性指标完成。
(一)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化火电、水泥、造纸、印染、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在大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2018年开展对这些行业达标计划效果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排查评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进行水泥企业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优化砖厂布局,强化砖厂监管。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4门及以下轮窑、无顶开口等落后窑炉和粘土类烧结砖)的砖瓦窑企业,对仍以轮窑方式生产的企业严禁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巩固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在开展全市砖厂气体排放在线监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砖厂在线监控管理,实现砖厂气体排放在线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转,大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按国家要求建立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各县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2018年7月底前完成桂林市涉气排放企业排查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
5.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重点行业VOCs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治理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污染
1.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发展风电,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能源供应格局。依托桂林市现有的风电、天然气管线资源,大力推进天然气应用,加快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多种新能源联合利用模式。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点状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等清洁能源应用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控制燃煤污染。补充、完善桂林市原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适当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规定,推进桂林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严控社会散煤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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