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0 09:57
来源:江苏环保厅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需配合省、市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做好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和空气自动站安全工作,发现干扰监测数据和破坏监测站周边环境的行为需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罚则
第十三条 对存在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市、县(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处理意见需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所在运维机构禁止再次参与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运维招投标。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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