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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时间:2018-08-16 10:09

来源:生态环境部

d) 湿度审核。仪器显示湿度与实测湿度的误差应在±4%范围内。每年进行一次。

e) 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以 HJ 618 为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 5 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手工监测采样滤膜所负载颗粒物质量不少于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的 100 倍。将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日均值进行比较分析,以数据质量目标作为评价依据,每日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相对偏差均应达到数据质量目标。偏离要求时,应对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检查与维修,重新与参比方法比对,直到满足准确度审核指标。

6.3 量值溯源和传递要求

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如流量计、气压表、压力计、真空表、温度计、湿度计等,应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检定。

7 数据有效性判断

a) 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所有监测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应全部参与统计。

b) 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仪器启动至仪器预热完成时段内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c) 低浓度环境条件下监测仪器技术性能范围内的零值或负值为有效数据,应采用修正后的值 2μg/m3 参加统计。在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无效数据,不参加统计。

d) 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记录。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流量校准方法

流量检查发现流量误差超过±5%时应进行校准。校准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流量计,要求流量计在16.7 L/min的流量下精度在±1%之内,并且压力损失小于7 kPa。校准前应确保仪器无泄漏。校准方法如下:

a) 当仪器处于采样状态,或手动调节使仪器处于抽气状态,进行采样流量校准;

b) 取下 PM10 或 PM2.5 采样头,从进气口处连接校准流量计,β射线法仪器直接测定采样管流量,振荡天平法仪器从流量分配器分接口处测定仪器的主流量和旁路流量;

c) 记录校准时的温度和大气压;

d) 读取校准流量计的测量结果,连续多次测量,记录测量结果;

e) 计算平均流量。如果使用质量流量计,则必须根据当前的温度和压力将读数转化为测定流量。

f) 根据计算出的平均流量,对仪器进行校准。校准后流量误差应在设定流量的±2%范围内。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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