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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不鼓励使用光催化氧化和低温等离子等低效处理技术

时间:2018-08-24 09:49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完善相关台账

(一)建立原辅料使用台账。各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料使用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妥善保存原辅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二)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台账。各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在设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对治理设施用电量、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账。

六、加强VOCs监测

(一)定期委托监测。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定期委托具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结果。

(二)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各企业应当根据市环保局定期公布的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安装、使用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违反本通告要求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二)超过VOCs排放标准或者超过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五)产生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VOCs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六)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七)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八、本通告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VOCs排放企业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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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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