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0 10: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7.2.2.3准确度
a)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b)待测系统与参比测试方法同步对污染物排放气态污染物进行测量,稳定后由数据采集器连续记录测量值,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
c)取同一时间区间内(一般为2~3倍分析周期)参比方法与系统测量平均值组成一个数据对,确保参比方法与系统测量数据在同一条件下(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一般取标态干基浓度);
d)每天获取至少9个以上数据对,用于准确度计算;
e)按公式(16)~(21)计算相对准确度,结果应符合表2的要求。
8质量保证
8.1安装质量保证
8.1.1安装位置和现场配套环境条件应符合HJ75标准规定要求。
8.1.2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系统,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相同的监测系统。
8.1.3污染源排放烟囱或烟道设置的采样平台必须易于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于操作;必须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折梯、
旋梯或升降梯。
8.1.4当准确度达不到要求,应查明原因并解决;若无法查明原因,可按公式(22)和(23)对系统测量数据进行调节;经调节仍不能准确测量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安装CEMS,重新进行检测。
8.2.3参比测量方法应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
8.2.4对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系统,当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管、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相同。
8.3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固定污染源NMHC-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在满足技术条件下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8.3.1定期校准
固定污染源NMHC-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须做到: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应每24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至少30d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c)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应至少每3个月校准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8.3.2定期维护
固定污染源NMHC-CEMS运行过程中定期维护须做到:
a)氢气发生器每周添加一次纯净水;
b)氢气发生器每2个月检查一次变色硅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c)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d)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电解液,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e)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NMHC-CEMS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
f)至少每3个月检查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g)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每年需要用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换效率,保证乙烷转换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8.3.3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NMHC-CEMS投入使用后,定期校验须做到:
a)至少3个月做一次标定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b)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6.2中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时,则须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NMHC-CEMS达到本标准6.2中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8.3.4比对监测
区县或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每年不定期的对NMHC-CEMS技术性能指标参照本标准7.2.2方法进行抽检,但抽检样品数量可相应减少,抽检流速、烟温、湿度数据不少于3对(指代表整个烟道断面的平均值),抽检非甲烷总烃数据不少于6对,抽检结果须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技术要求。
9检测项目
固定污染源废气NMHC-CEMS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项目见表3和表4。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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