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3 12:24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41.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责任部门分工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党政同责体制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切实做好城乡区域协同治理,建立市级统揽、分区落实、网格联防、靶向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所有乡镇环保所规范做到“六个到位”(机构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办公条件到位、仪器装备到位、经费到位、制度建设及网格化监管到位),形成高空无人机巡查、低空高清摄像头监控、地面执法人员巡查的全方位巡查监控体系。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科技支撑体系。积极配合省完成《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等形式,提升重要措施和制度的行政效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和常态化核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与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编制污染物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与“一市一策”专家组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重点针对近年秋冬季雾霾成因问题和夏季臭氧不降反升的问题,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详实精准的污染源清单,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等研究。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上级资金支持,加大本地财政投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增强能源保供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争取国家政策性补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乡镇环保所,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格体系,运用已有90个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空气质量持续排名靠后的实施奖惩问责制度。2019年,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五)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惩治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按省统一部署安排,建立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本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省组织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有效扩大环境执法边际效应,最大限度发挥执法效能。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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