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9 11:11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对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核实、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同步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按时将错峰生产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重点用车企业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天津港严格落实集疏运车辆单双号行驶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健全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协调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集疏运车辆(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禁止进出港区要求。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站点。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持续扩大在线监测覆盖范围,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以及7家钢铁联合企业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烟气排放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对照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排放速率大于2.5千克/小时或风量大于6万立方米/小时的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积极参与构建国家、市、区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推进工程机械排放监控平台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试点工作。
30.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加强重污染过程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解读工作。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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