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9 11:0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预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各相关城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市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将错峰生产方案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市至少建成1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的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市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市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要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加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成果的转化,推进解决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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