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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20 10:17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一)环评机构因日常考核记点数累计达到12点或环评文件记点百分率达到40%经处理后,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在资质、质量、效率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下一季度新增记点数8点或环评文件记点百分率达到30%(综合环评机构同期环评文件编制情况)的;

(二)环评机构连续两个季度记点数累计达到18点、三个季度记点数累计达到24点、四个季度记点数累计达到28点的。

(三)环评机构年度评价综合考核排名(排名办法见附表3)后3名的。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有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建议降级或取消其环评资质。

(一)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年度记点数累计达到40点的;

(二)环评机构年度评价综合考核排名连续2年排名后2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设区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将考核结果在所在市级网站通报并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环评文件质量专家个人考核表》

2.、《环评文件质量专家组综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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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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