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市政府公布了《烟台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2020年底前,烟台市生态保护红线全部完成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烟台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湿地受保护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达到38%。详情如下:
烟台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鲁政字〔2018〕167号),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有效提升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我市23处自然保护区,其中85%的保护区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55%的保护区完成三区核定与勘界;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90%的保护区完成三区核定与勘界;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
(二)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8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20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100%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
(三)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全部完成勘界定标。
(四)生态保护与修复。2020年底前,我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湿地受保护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达到38%。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1.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回头看”。对照“绿盾2017”专项行动确定的问题清单台账,逐一检查核实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成效、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针对尚未完成整改和整改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要扭住不放,持续跟进,加快整改进度,采取责任落实到人、限时完成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销号到位。2020年底前,20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能源设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
2.坚决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水电开发等活动)、我市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针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方案,采取规范管理、依法退出、融合共享等措施,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依法退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态修复。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之前已存在的以及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规范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等惠农工程,逐步探索社区融合的管理模式。对确需搬迁的村庄村落,科学制定搬迁方案。2020年底前,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逐一明确整改方案。(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4.整治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不足、土地(海域、水域)权属不明确、勘界立标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省级统筹环境污染防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发展。县级及以上政府保障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明确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开展全市23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201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边界图,对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三区”边界信息进行核实核准,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自2020年起,对市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边界核准,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边界图,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5.严格执行整改验收销号。针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管理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市级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各类问题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清单,逐个销号。加强对问题整改的指导和督办,并对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2018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8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中,2019年底前,与保护区重叠的矿业权退出50%以上;2020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