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3 10:26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8.加快车结构升级。2018年12月底之前,市交通局制定完成营运车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自2018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逐步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市、县两级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全市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严格降尘考核,建成区内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不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的修复绿化和减尘抑尘工作。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秸秆综合利用为主。因地制宜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和利用率的提高。强化县区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巡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区)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
各县区要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改造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有条件的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市、县(区)两级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冒黑烟的区域责令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在全市各县区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县区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区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1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2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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