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0: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扬尘管控、工业窑炉排放管控、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等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质监局、检察院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公布设区市城市和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发布排名“红黑榜”。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的具体期限和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任务,主动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健全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教育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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