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5 09:30
来源: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火电、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火电、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宁环办〔2018〕263号
各区(园区)环保局、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站、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你单位《关于修改‘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管应用系统’中火电、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请示》(宁环监〔2018〕号)收悉,经与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研究,现将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依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文件要求,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管应用系统中火电、石化等行业相关废气外排口所执行的排放限值应调整为特别排放限值。
二、扬子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100 mg/m3、氮氧化物200 mg/m3、烟尘30 mg/m3;中石化金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烷基苯厂应增装F-101C排口烟尘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立即与市平台联网,并实施验收、备案,执行对应特别排放限值。
三、南京协鑫生活污泥发电有限公司燃气机组和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燃气机组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应外排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后与市平台联网,执行相应特别排放限值。
特此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1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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