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4 12:04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条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统一由省政府政务大厅省生态环境厅窗口送达(寄送)申请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机构。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第四章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收到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材料之日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一般应在30日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20日内,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时限内。项目批复前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评估委托通知书15日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在10日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其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应由自然生态保护处在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省政府政务大厅应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审批决定寄送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依法进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时限内。
第五章公示与听证
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和拟审批、审批的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项目信息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拟做出项目行政许可决定前公示和审批决定公告。项目环评文件在省政府政务大厅省生态环境厅窗口受理的同时进行受理公示;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在分别通过处务会或厅长专题会或厅务会议审查提出拟建议审批,或拟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后,对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建议予以公示;
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告。
受理公示和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分别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环评文件全本公示本,建设项目目录及相关信息及拟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示时间分别为10日、5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告建设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结果。
第十七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甘环发〔2015〕154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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