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6 09:48
来源: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三)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2.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3.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对部门名称和职责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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