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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时间:2018-12-29 10:35

来源:湖南省政府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5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增强“四个意识”,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8个党组织、16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9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0人,予以诫勉等组织处理47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配套环保工程长期不落实,环境风险突出。

长沙市政府在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以及岳麓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污口下移和原长沙铬盐厂铬渣场无害化处理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决定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蓄水,存在水污染隐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长沙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潘胜强(时任湘江综合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长沙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曹彪(时任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主任)、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李增加(时任长沙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长沙市铬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新平、长沙市铬污染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志国予以诫勉,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王伟胜(时任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通报批评。

二、湘潭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乱作为问题突出。

1.湘潭市政府未按要求对企业无理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湘潭市政府未落实环保部要求,擅自缩小对企业无理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行为的通报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赵雯纬(时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杨卫国政务警告处分。

2.湘潭市、湘乡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在湘潭碱业备案管理中弄虚作假。湘乡市环保局故意隐瞒企业超标排放事实,在代拟文件中弄虚作假。湘潭市、湘乡市政府把关不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章礼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乡市副市长赵造时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湘乡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周绍春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潭市副市长罗伟予以诫勉。

3.湘潭市环保局违规免除新新线缆行政处罚。新新线缆有限公司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存在废气扰民问题。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环保部门违规免除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硕科(时任湘潭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德清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环保局局长苏国军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环保局副局长廖勇政务记过处分。

4.湘潭市发生多起阻挠环保执法事件。2015年以来,湘潭市4次发生公司、职能部门阻挠环保执法事件,湘潭市环保执法环境较差。相关责任人与违规审批富力城建设项目问题合并处理。

5.湘潭市违规审批富力城建设项目。富力城建设项目占用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禁开区197亩。湘潭市政府将该项目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开区管委会及发改、环保部门违规为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湘潭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小月(时任湘潭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孙银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廖晓燕(时任湘潭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勇(时任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湘潭市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蔚知政务记过处分。省政协机关原正厅级干部陈三新(时任湘潭市委书记)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文明等4人政务处分。

湘潭市委、市政府履行环保职责不力,造成该市环境保护工作乱作为问题突出,责令湘潭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中国五矿集团等公司下属企业监管不力,有些地方甚至包庇纵容。

郴州市政府两次阻碍环保部门对中国五矿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下属企业的行政执法。衡阳市、常宁市、衡东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对中国五矿集团下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爱国(时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常宁市原正县级干部黎才发政务警告处分,对益阳市委书记瞿海(时任郴州市市长)、衡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丁秋文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吕秋明等5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部分地方顶风出台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华容县、桃源县、岳阳县出台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在“企业宁静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执法检查,此规定违反国务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华容县人大农工委主任陈金生(时任华容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桃源县副县长杨松、岳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梁绪望(时任岳阳县生态工业园党组书记、主任)予以诫勉,对汨罗市委书记喻文(时任华容县县长)予以诫勉(与华容县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华容河水质持续恶化问题合并处理),对岳阳县县长曾平原、桃源县县长庞波通报批评。

五、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许可采砂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省水利厅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未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纳入禁采区,且在河道采砂出让审批中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违法采砂行为整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水利厅巡视员甘明辉(时任省水利厅副厅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洞工局局长沈新平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防办副主任肖坤桃(时任省洞工局副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防办调研员朱诗好(时任省洞工局河道处处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洞工局河道处处长钟艳红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曾扬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办公室副主任朱毅政务警告处分,对省水利厅原厅长戴军勇通报批评。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刘佩亚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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