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时间:2019-01-02 10:19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高排放机动车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本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功率、污染物排放信息、使用场所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九条禁止船舶在港区水域和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驱气、油漆等作业前应当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生产、销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大气环境改善需要适时调整车用汽油蒸气压。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四)在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并监督落实;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

(六)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八)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运输路线,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道路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第三十六条干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以及其他易产生粉尘的码头,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堆场采取封闭抑尘措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运输、储存系统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节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但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调整农林作物种植结构,增加高效、无毒、低残留农药施用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

第三十九条槟榔加工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槟榔熏烤加工。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槟榔加工污染监管,引导槟榔加工业规模发展,推广节能环保型槟榔烘烤技术。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