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3 10:49
来源: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石化行业全面完成VOCs达标排放,有序开展城市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江油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江油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形成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细颗粒物(PM2.5)二次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日益突出。为贯彻实施《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川环发〔2018〕44号)和《绵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绵环发〔2018〕182号),加快推进我市(江油市,下同)VOCs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面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减少VOCs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防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全面加强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减排,推进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强化新增污染物控制,严格固定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1.0%,重点工程减排VOCs达到0.1018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管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涉VOCs企业以及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涉VOCs“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科工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均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木材加工、汽车制造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2倍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积极开展VOCs总量减排工作,深入挖掘减排项目。推动涉VOCs的企业实施项目治理,提升管理水平,综合整治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关停违法违规的企业。
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行政审批局、科工局。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夏季和秋冬季,分别针对O3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依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牵头单位:科工局;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全过程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法依规设置排放口,建立台账,记录VOCs产生、收集、处理、排放等情况。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VOCs达标排放。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等行业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稳定达标。
全面实施泄露监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露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封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质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设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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