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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2018)

时间:2019-01-07 10:4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2018)》。全文如下: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mbient air and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hydrocarbons, 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portable total monitoring instrument

( HJ 1012-2018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及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总烃total hydrocarbons(THC)

在HJ 38、HJ 604 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 38、HJ 604 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3仪器检出限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仪器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

3.4定量测量重复性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基于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测量精密度,用仪器连续多次测量同一标准物质时基于某一或多个待测组分仪器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3.5响应因子response factor

本标准中,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量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响应值相对于测量甲烷响应值的无量纲比值。

3.6仪器间平行性instruments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两套同型号系统对同一被测物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

3.7转化效率conversion efficiency

使用催化氧化装置把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氧化掉的效率。

4 仪器的结构组成

4.1 仪器整体结构组成

仪器结构主要包括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样品分离/预处理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辅助设备等。依据仪器测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仪器可能具备上述全部或部分结构组成,供电及供气应保证现场监测工作的需求。

4.2 样品采集和传输单元

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其具体技术要求见5.1.4和5.2.4.1。

4.3 样品分离/预处理单元

主要包括样品过滤部件和色谱分离部件/高温催化部件等;样品分离/预处理部件单元的材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具体技术要求见5.2.4.2。

4.4 分析单元

用于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测量分析,具体技术要求见5.2.4.3。

4.5 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

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数据采集和处理单元的具体技术要求见5.2.4.5。

4.6 辅助设备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便携式仪器,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置、凝液排放装置以及防爆装置等。

5 技术要求

5.1 Ⅰ型仪器技术要求

5.1.1 一般要求

同5.2.1。

5.1.2 工作条件

同5.2.2。

5.1.3 安全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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