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0 15:38
来源:北京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4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市有关部门、区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重点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监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执法能力、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制定措施,提高改革实效。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调整完善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规范建设生态环境管理执法体系,协调处理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确保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贯彻落实。
——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协调,与深化机构改革要求相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决策部署,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有关部门、各区要制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各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落实,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及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按事权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监督、配合落实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通过“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村(社区)主要负责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违法排污行为等问题。
(五)强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领域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国土空间布局、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以及移动源污染防治、城乡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农业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开展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六)强化督察考核问责。健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机制,完善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定,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量化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机制,对党政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查明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三、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七)调整各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负责在征求区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负责提名区生态环境部门局长、副局长,会同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区委意见后,提交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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