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08 09:52
来源:工信部网站
(三)加强节能监察结果分析应用。各地要做好对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引导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于4月4日前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申报2019年专项监察任务(包括监察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件1、2)。对要求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行业应仔细核对企业名单,确保不漏报、不错报,对已停产企业应列明企业名单并注明(不组织实地监察和申请补助)。对于不能独立开展本地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协调组织机构和专家,完成相关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6月底前将2018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梳理前期节能监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在申报任务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说明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在附件1中填写)。对于存在结转结余资金的地区,本年度专项监察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其余不足部分安排使用2019年补助资金。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部署,鼓励各地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五)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地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10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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