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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15 11:00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5.4.1.2.4 信号采集误差要求

模拟量采集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应小于1‰。

5.4.1.2.5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系统时钟时间控制24h 内误差不超过±0.1‰,并能通过平台对系统时钟进行校准。

5.4.1.2.6存储要求

数据采集仪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存储容量不低于16G,,能保存1 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可通过U 盘、存储卡导出数据。

5.4.1.3 应用软件子系统

5.4.1.3.1数据展示

应能实时显示采集的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运行数据,以及与监控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监测数据或统计数据,可以工况图、表格、折线和/或柱状图等方式表现。

5.4.1.3.2数据查询

应能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异常报警记录等。

5.4.1.3.3多曲线比较

应能比较监控的设施运行参数数据、排放污染物、脱硫和脱硝效率、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关联参数(如:发电负荷与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电流关联曲线)数据的小时(适合时)、日、月变化曲线,以及不同电厂同类指标的比较等。

5.4.1.3.4异动分析

应能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筛除离群值、可疑值并能识别在设施非稳定运行状态下获得的值。

5.4.1.3.5工况核定

判定治理设施的投运、停运及运行状况,并核定运行状况有效或无效,以保证精确的统计治理设施的有关数据及核定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析各种运行状况下监控参数数据的变化趋势。

5.4.1.3.6数据判定

利用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数据统计分析、数学模型等方法判定设施的运行状态和CEMS 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5.4.1.3.7故障报警

应能针对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报警,并能记录和查询报警。对报警内容进行推送,跟踪报警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形成报警信息闭环管理。

5.4.1.3.8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至少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4.1.3.9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4.2 中心端监控平台

中心端监控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环保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提供数据基础,为企业提供生产运行的优化建议。该平台除具有应用子系统的所有功能外,还应具有统计分析、数据存储、共享交换等功能。

5.4.2.1 统计分析

提供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数据的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结果可导出成 EXCLE、PDF、WORD 等格式。

5.4.2.2共享交换

提供数据交换接口,支持工况监控系统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之间及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5.4.2.3数据存储

存储容量不低于500G,能保存10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可通过磁盘、U 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6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

6.1 焚烧工艺运行状况判定

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标记为“正常运行”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850℃。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连续10分钟低于850℃,或者累计30分钟低于850℃,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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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除尘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除尘器除尘需要接入的参数是电流、电压或压差。

6.2.1 电除尘

电除尘器电场未正常投运:电场高压整流器工作电流为0±10%额定电流。

6.2.2 布袋除尘

除尘器未开:除尘器进出口压差信号为0±10%额定压差。

6.2.3 湿式电除尘

除尘器未开: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压差的10%。

6.3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判定

垃圾焚烧厂应当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标记为“CEMS 维护”的时段,每台焚烧炉每季度累计不超过20小时,除此以外的数据缺失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7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运用PMS采集在焚烧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影响污染物排放的关键参数数据,分析其与污染物排放数据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统计分析和/或数学模型,判定CEMS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可接收性。

7.1 排放系数法判定SO2、NOx和烟尘(TSP)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排放系数涉及到与排放活动相关的排放源释放物质的量,表示为单位质量排放物质的重量(如:燃烧每吨垃圾排放的SO2,kg/t)。当可获得排放系数时用排放系数法估算排放量,若估算值与监测数据实测值一致(与实测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5%),判定实测值可接受。

7.1.1 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放系数估算方法

用排放系数估算设施(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烟尘、SO2和NOx)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如式(1)。

4.jpg

7.1.2结果的比较

排污系数法估算结果(kg/h)与CEMS法相同时间区间测定结果(kg/h),按式(25)计算相对误差,判定CEMS数据的合理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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