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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7822-2019 塑料制品业是套住了还是解套了?

时间:2019-06-19 14:10

来源:清合

作者:林广清

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了塑料制品业的套

套住了也不一定尽是坏事,先戴上套然后解套,有时候也是很爽的事情。

套住了就如小屁孩们开始穿尿裤,虽有无组织排放的苦恼却有定时换的方便。解套了就如小孩长大一点可以定时“序序”拉尿尿,却有时间上不好掌握的苦恼一样。

重点在于处理要求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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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废气中NMHC(注意,这里统一用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重点地区加严。

我们粗略的估算了一下,如果是10000立的风量,初始排放速率≥3kg/h,则排放浓度为300mg/m3,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过这个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

而如果是浓度不高但体量比较大,按污普排污系数计算,即使在重点地区,仍然需要年注塑加工10000吨塑料聚合物以上才会超过这个初始排放速率。

所以按照这个标准的规定,小规模的塑料制品厂基本是不用上处理设施的。

意思理解为:要收集,不用处理。

然后,这个标准还上了金箍套,要求无组织排放设监控点。如果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监测值超过标准,那就是收集系统有问题了。

题外话:有一些人担心排放浓度高的企业加大风量稀释,做到既不超浓度又不超初始排放速率,然后不用上设施。这其实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在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之前,还有一个10.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是有规范的。另外,盲目地加大风量以规避监管带有成本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大可不用担心。

四、塑料制品业对于控制VOCs有何意义?

一是控制VOCs排放量是为了控制光化学反应,这是一个区域性的大尺度问题,本来和排放方式和排放高度没有太多关联。

但既然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条文,我们一定要执行,这一回有了明确的标准规范,我们也要严格执行。

二是塑料制品业是一个体量比较大的产业,其VOCs物料及产生的VOCs的量不可忽视,这也许是各级一定要把他列为VOCs控制重点的缘由。

对于小型的工厂进行辖免,对于大中型的工厂,不管达不达标一定要减量,这都是符合环境治理的原则的。

比如某个玩具之都的城市,其每年的塑料注塑量可能超过100万吨,算起来VOCs排放量也不小,至少达到千吨级别的。

三是比清洁生产的角度看,对于小型工厂,配套诸如UV光解的处理设施,其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估计不比正面影响小,劳民伤财而没效果。

这一次不一定要上处理设施的规定可能切小了部分人的蛋糕却会得到了广泛的拥护,是个可喜的进步。

总的来说,对于老百姓赖以生活过日子的农业面源,或是对于面上众多小企业,如果能出台可操作性而实用的规范政策,老百姓会竖起大在姆指表扬政策的接地气。

而如果一定要人家不计成本地上一些看起来花花绿绿用起来没什么用或者平时干脆不用的设施,会得到什么样的评价呢?

有一个例子,自从有了麻石水除尘器,由于其简单实用效果好,每个有锅炉的企业都自觉安装。

毕竟,群众的心里有明灯。如果说要求每一个塑料制品厂必须做到废气收集引高排放,估计是每个企业都举手赞成,但如果是要求他们都上处理设施,相信他们心里会有不同的想法。

总结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明确了塑料制品业属于VOCs物料的定义,需要收集处理。套住了塑料制品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从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八大方面作了规定,虽然塑料制品厂只基本涉及工艺过程和收集处理的问题,但也属于标准规定的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又给了一个解套,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可以不用配置处理设施。只收集不用处理,解套了塑料制品业。

还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出台以后,已经无所谓执行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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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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