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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9-07-05 10:25

来源:运城人大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35条,法规结构相对简单,内容相对较少,不再适合分章表述,因此,取消了章节设置。

3.责任主体及执法主体规范表述方面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在责任主体方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表述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执法主体方面,结合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表述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

4.法律责任规定方面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列举了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并对应明确了法律责任,细化了执法手段,视违法情节轻重对应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使执法有据可依,执法过程更加规范,努力适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设定

《条例(草案)》首先对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次,对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特别强调,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结合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明确规定运城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的“双控制”制度模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要求。

(三)关于禁燃区和燃煤锅炉的规定

高污染燃料和煤炭燃烧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领域。《条例(草案)》专门就高污染燃料和燃煤锅炉的控制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方面,推动燃煤总量削减,减少煤炭和高污染燃料的污染排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建成的,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另一方面,推动高效节能的新能源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规定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

(四)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态环境部门近年来监测和治理的重点领域。《条例(草案)》针对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作出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技术和工艺,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五)关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运城市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呈爆发式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成为大气污染超标的主要因素。《条例(草案)》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排放作出了细化规定,提出建立并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闭环管理制度,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机制。通过禁限行等管制措施、设置车辆营运前置条件、禁止排放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申报、职能部门应当联合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问题。

(六)关于扬尘污染的治理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大型工程车辆、交通运输车辆在裸露黄土的区域行驶、施工,形成扬尘污染,造成运城市大气中细颗粒物含量较高,空气质量较差。《条例(草案)》针对建设过程中的防尘、扬尘产生点的监控、垃圾处理场所的抑尘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以有效降低扬尘污染。

(七)关于法律责任规定

针对违法建造、使用燃煤锅炉,违规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违规排放有机污染物,废弃物焚烧监测违规,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机构违规操作,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排放,禁止区域内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过程中违规扬尘,城市建成区违规施工,垃圾处置场所违规扬尘,扬尘禁止区域内违规排放等具体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罚款等处罚措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9年7月3日

相关阅读:《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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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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