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7 10:15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9.3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治理过程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9.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开展VOCs监测监控。
9.4.1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92)要求,并在排放口周边悬挂对应的标识牌。
9.4.2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现场条件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9.4.3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按照GB 37822-2019附录A规定执行。
9.4.4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9.4.5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要求。
9.5企业应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地方管理要求,做好VOCs治理工作相关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记录内容须包括:
(1)各产品产量及涂装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2)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去向。
(3)废气收集、治理装置运行关键工艺控制参数,包括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启动、停止时间;治理设备进、出口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气体燃烧温度、停留时间。
(4)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质量数据,采购量、使用量、更换量及更换时间等明细台账。
(5)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6)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7)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8)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处置情况,包括数量及去向等。
9.6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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