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8 15:02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7月13日,《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2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1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稿)》)。
为使条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滨州市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就《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稿)》内容广泛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1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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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一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名词解释】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基础设施、港口建设等)、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一定粒径范围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管理原则】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主体自律、公众监督、污染追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五条 【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应急响应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措施。
第六条 【各级组织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同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及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
第七条 【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测扬尘污染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运输渣土、煤炭、垃圾、砂石、灰浆、混凝土及其他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贮存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设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负责城区外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施工和配套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车站和码头的物流园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国道、省道、县乡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负责煤炭经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应按照承包合同中防治扬尘污染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应急预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责任】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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