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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医药制造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7-29 10:07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3.9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7

厂界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8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0

最低处理效率 minimum removal efficiency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2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当企业有机溶剂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对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须执行表2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15.png

4.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3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的排放限值。

表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16.png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企业盛放有机溶剂和易挥发溶剂的容器应采取VOCs控制措施。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储罐、储槽以及固体物料,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适当密闭措施防止物料直接挥发进入大气。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储罐呼吸废气、反应器排气、真空泵排气等工艺设备废气应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5.2 企业在合成、提取分离、精制、干燥等主要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5.3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等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并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5.4 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5.5 挥发性有机物的末端治理措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方法进行运行和维护,填写运行维护记录。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至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排放。

5.6 对于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企业应建立其采购、使用、处置和流失去向等台帐并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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