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9 10:21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3执行。
表3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
7 实施与监督
7.1 企业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2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相关阅读: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