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9 11:05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江西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1101.5—2019)。详情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36/ 1101.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本文件中的汽车仅包括GB/T 15089中规定的M1、M2、M3、N1、N2、N3类车及特种车辆。
3.2
特种车辆specialduty automobile
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冷藏车、保温车、医废车、自卸车、清障车、垃圾车、加油车、洒水车、邮政车、巡逻车、救护车、救险车、检测车、监测车、勘查车、运钞车、指挥车、工程车、起重车、电源车、高空作业车等。
3.3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
3.8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单位为g/m2。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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