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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30 11:33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日前,绍兴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 “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理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上报扬尘污染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及露天仓库扬尘监管;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新建管线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行业管理标准和要求,指导拆迁主管部门督促属地镇街做好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

(三)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保洁、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储运、园林绿化及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查处违反城镇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公路保洁和港口码头堆场及装卸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扬尘防治工作;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

(七)政府其他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含建设、交通、水利等)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运输、监理合同管理;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对暂不开工的施工工地,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备案;

(二)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

(三)工地周围设置密闭硬质围挡措施,场内易扬尘堆放物应在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主体在建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四)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工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 开挖、拆除、爆破、洗刨、风钻等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物48小时内未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项目竣工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尘埃。

第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使用混凝土、砂浆的,除特殊情况,禁止现场搅拌。

第九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 新建、维修、改造道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道路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应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作业过程中应采用雾炮等设施对作业面进行湿法作业;

(二)拆除后暂不开工建设的,产权单位应用密目式防尘网或绿化等方式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铺装;

(三)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房屋爆破或拆除作业;

(四)拆除工地周边,城区应设置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五)采用整体爆破方式拆除建筑物的,施工方案应包括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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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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