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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2019年上半年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9-08-01 14:25

来源:北京生态环境

2019年上半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移动污染源监管力度,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业,现对上半年全市三类共六起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在用车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型柴油车多次烟度排放超标

2019年3月4日和1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的两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均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存在烟度排放超标现象,且查阅检查记录后发现存在同一车辆多次排放超标行为,其中一辆一年内被检测超标9次,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从重处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两次共计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据数据统计,2018年本市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32.53万辆次,超标车辆平均被处罚3.3次,超标处罚超过10次的本地车辆845辆,超过40次的13辆,单车被处罚记录最高达64次,作为执法部门必将严厉加大处罚力度,研究有效的治理手段,控制屡次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依据不同的检测方法对车载排放诊断(OBD)系统、排放污染物等项目,分别明确规定了检查要求和排放检测限值。用车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针对性防治措施,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二:重型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2019年3月3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市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辆重型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应当全面了解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掌握所使用车辆排放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超标

2019年4月17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丰台区张仪村路小瓦窑工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建宏伟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属1台起重机和1台旋挖钻机正在施工,经检测2台机械的排放烟度值均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每台五千元,共计一万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针对不同排放阶段、不同功率段机械规定了对应的限值标准,企业应当了解使用机械所需符合的标准要求,建立机械使用台账,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使用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类、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

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查阅日常监控获取线索,发现北京外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1日检测车辆时,因人为原因,未按双怠速检测标准的规定对车辆转速进行控制,并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处二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定期对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是保证全市各类车辆排放合格的重要防线,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当主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三类、油气油品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凯天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储油库进行监督性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抽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企业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66g/m3,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10)的要求,属于营业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十二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物臭氧升高的主要原因,作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其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当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控,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六: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19年3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中油晟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与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相连通的地下储油罐没有进行密闭处理。该储油罐中存放着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浓油气和液态汽油,导致大量油气从地下储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帽位置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属于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气的主要成分是烃类,未经处理的油气直接排入大气中,对环境影响极大,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同时油气和空气混合后很容易达到爆炸极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油气回收管理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定期进行自检维护工作,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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