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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三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涉及危险废物焚烧、电子工业、人造板工业

时间:2019-09-06 14: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定

目前,对于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类行业企业的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而是以排放浓度达标为抓手,在技术规范中细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可行技术要求,提升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能力,强化污染物减排效果。

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是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主要产品产能、年运行时间等计算,标准中对生产纤维板、刨花板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换算值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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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

(HJ 103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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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三: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涵盖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一、产排污环节与污染因子的确定

废气主要包括焚烧废气、装卸贮存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等。废气污染因子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标准确定。其中,焚烧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装卸贮存预处理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主要包括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因子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确认。其中,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产生于湿法脱酸、烟气净化、湿法除渣、冲洗、冷却、余热锅炉、软化水制备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初期雨水产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生活污水产生于厂区内员工生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

二、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全部为重点管理,不存在简化管理。焚烧烟气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本标准对焚烧烟气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为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根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烟气量、设计年利用小时数明确废气主要排放口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四、自行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列出了应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及最低监测频次,其他监测因子按照HJ819以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填报,其中,明确提出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待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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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103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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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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