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9 10:1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五)鼓励大型骨干铜冶炼企业自建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利用铜熔炼系统及与其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理电子废物和其他含铜及稀贵金属的固体废物。
(十六)铜冶炼企业的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
(十七)铜冶炼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十八)铜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九)铜冶炼企业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十)铜冶炼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铜冶炼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二)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铜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三)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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