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2 10: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九)加强经济政策激励引导
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促进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完善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推行项目环境绩效评价,将按效付费作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付费机制。
(十)大力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供给能力,加快“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配套条件。重点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供给和规范化水平,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提高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在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精准“治”的举措,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十一)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
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在改造完全到位并落实气源、电源之前,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及装备。加强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十二)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
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科学制定、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建立清单式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对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积极推动进区入园、升级改造。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应当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十三)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各地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确定优先管控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级并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十四)统筹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
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不能拖拉;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落实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不增加地方负担,不干扰地方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问题审核标准和执法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五、强化责任担当,健全保障机制
(十五)系统谋划推动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配合制修订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研究制修订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统筹谋划国家和地方标准出台有关安排。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十七)提供必要财政资金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十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
(十九)加强信息公开
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处置措施简单粗暴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公布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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