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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19-09-12 10:2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七)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建立省级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八)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

(九)强化科研技术支撑。开展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地应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各市州相关部门将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及管理台账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每年具体改造项目,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企业有自备油库的,要确保供应合格油品。宝武钢铁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力争提前完成。鼓励其他钢铁企业根据区域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主动作为,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三)严格评价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地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自行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纳入湖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通过“信用湖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钢铁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强化监督执法。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低排放企业,各地应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有利于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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