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5 14:28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二、案例实践方面。目前我厅正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排查,也积极向生态环境部政法司做了汇报。地市方面,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开展一起案件的索赔工作,目前磋商工作已经结束。在这里也希望省市两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清单化梳理案件线索、协同开展索赔工作,争取完成案例实践的工作。
以上是我厅法规标准方面的重点工作进展,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法方面,将继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重大立法项目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报批等工作,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省生态环保领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
二是标准方面,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动的组织体系,着力研究和解决生态环境标准化的主要问题。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加大在研项目推进力度,在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标准方面的支撑。
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面,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动各设区市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确保我省生态环境赔偿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各地落地见效。
最后,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一如既往地关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同时加强宣传和监督,大力弘扬环境生态文化,提高公众的环境守法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的舆论氛围。我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江剑平:谢谢杨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人民网记者:杨处长您好,刚才您提到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请问这项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杨少俊: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我们简称“三项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其中一项。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意见》一是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二是提出了审核的要求,审核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三是规定了审核结论的效力。《意见》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对于规范各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法治环保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日报记者:杨处长,我们省今年出台了一批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排放标准加严,请问会不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担和压力,增加生产成本?
杨少俊:一般来说一个地方环保标准的宽严程度,实际上是跟这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总体上说,我省环保标准的控制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我省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标准体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期望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工业源、机动车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加大,污染物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下,环境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因此,适时加严环保标准,提高环保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例,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结合全省环境形势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针对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产排污情况、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及全行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管理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过程中,我们还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征求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等的意见,我们希望标准能够在充分考虑经济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实现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还是现行标准的执行问题。下一步,一是要抓好现行标准的实施落地,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现行标准得到切实有效执行。二是要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优化形成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境标准体系。三是要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综合考虑标准实施的时间长短、污染物分担率等因素,根据标准实施评估的结果适时修订标准。
江西卫视记者:刘院长,您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各地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据您了解,我省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力量建设开展了哪些工作?
刘足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做了重要部署,《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落实该项工作并提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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