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2 09:37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环发〔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税务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广东省邮政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广铁集团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一并贯彻落实。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
一是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二是强化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柴油车注册登记环节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是严厉打击新车不达标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加强对新车的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新车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违法行为。广州、深圳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超标排放车辆;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超标排放车辆限期维修后复检,并将外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逐级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或者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监督抽测,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的,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建立柴油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督促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物流园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重点抽查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一是实施新的在用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组织实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燃油蒸发排放系统检测试点示范。
二是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省外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是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车载诊断(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四是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按照国家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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