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4 11:27
来源:工信部
2.焦化生产企业能耗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的规定。
3.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常规焦炉及半焦炉企业吨焦耗新水≤2.4立方米,热回收焦炉吨焦耗新水≤1.2立方米。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1.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
4.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5.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六)产品质量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焦炭
冶金焦执行GB/T 1996
半焦(兰炭)执行GB/T 25212
铸造焦执行GB/T 8729
2.化学工业产品
煤焦油执行YB/T 5075
硫酸铵执行GB/T 535
粗苯执行YB/T 5022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GB/T 13612
其他产品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
(七)社会责任
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年*月*日起实施。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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