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厦门市修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时间:2020-01-03 10:05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厦门发布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予以修定印发。

2019年4月16日印发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从即日起作废。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15.jpg

16.jpg

12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