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11:29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及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加强VOCs总量控制,做好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现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光明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试行)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函(模版)
3.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认表(模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光明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及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对排放VOCs的包装印刷、电子元件制造、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重点行业企业,要做到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落实新建、改建(技改)、扩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确保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特制订本办理指引。
一、办理范围
我局负责审批的新增VOCs排放量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包括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
二、办理原则
1.新建、改建(技改)、扩建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VOCs排放量规模,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时一并将VOCs排放总量指标报我局审核。
2.对于新增VOCs排放的改扩建项目,应采取“以新带老”包括源头低挥发性原料改造或末端治理等措施削减现有VOCs排放量。
3. 2019年以前已开展过“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的企业,其VOCs削减量不能再算作该企业“以新带老”削减量。
三、办理流程
(一)审批类建设项目
1.报送
建设单位通过窗口同时递交项目环评文件材料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材料。环评文件中须提供涉VOCs原辅材料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受理
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我局按照相关要求审核材料。
3.确认指标
我局在环评文件初审意见中列明VOCs总量指标分配意见及来源。建设单位按初审意见修改好环评文件后再次报批。
(二)备案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网上备案服务平台进行报告表备案时,需将VOCs总量说明材料作为报告表附件一同上传。
四、报送资料
1.项目环评文件材料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函(参照模板)
3.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认表(参照模板)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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