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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0-01-06 10:13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技术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配合协作。各市应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本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见附件4)及主要做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各市的计划安排,做好本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按规定组织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

各市要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山东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山东”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对相关钢铁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评价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调度,纳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体系。

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要求,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和清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并形成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的评估监测情况进行核查,建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四)加强监管执法。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超低排放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

(五)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对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优化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为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服务和保障。

附件:1.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及措施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3.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4.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及措施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表1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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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1.jpg

表3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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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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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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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pg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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