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9 15:14
来源:吉林生态环境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
(二)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量。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推进秸秆肥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及农膜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指导水产健康养殖。
(四)统筹推动发展全省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组织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六)对其组织编制的农业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门工作职责:(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
(二)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期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和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三)在全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合作园区的管理、指导以及规划工作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化产业的布局、规模和结构,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对组织编制的旅游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宾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卫生监督,参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城乡供水规划编制。
(二)配合和支持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的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和安全事故处置信息,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
(四)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对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四)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