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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实施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时间:2020-03-13 11:05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3.4生物质燃料biomass fuel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3.5生物质燃料锅炉biomass fuel boiler燃用生物质燃料并配有专用燃烧器的锅炉。3.6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8烟囱高度stack heightDB51/2672—20203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单位m。

3.9氧含量O2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高污染燃料禁燃区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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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燃煤及生物质燃料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同时,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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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4.2的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50%执行。

4.4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 819、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HJ 836及HJ/T397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

5.1.4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应按HJ75、HJ76有关规定执行。

5.1.6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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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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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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