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8 10:33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日前,广东汕尾发布《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如下:
《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扬尘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和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道路运输、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采石取土、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工业生产或者城市建成区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绿色发展、预防优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履职尽责、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和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防止扬尘污染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跨区跨部门扬尘污染防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问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扬尘污染防治列入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和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向社会公开。
对发生的重大扬尘污染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及其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第二章防治职责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数据监管平台;
(二)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监督管理工业企业物料堆场(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负责下列事项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等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乡生活垃圾、城市排水、城市建筑垃圾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部门职责内的扬尘控制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对建设施工、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及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其他县(市、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前述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采石土场作业、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拆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定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通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拆除,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线地面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耕地平整、秸秆焚烧等农业生产活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非道路移动农业机械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对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林业、科技、人民防空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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