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09: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6.4.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运行工况。
6.4.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 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
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6.4.7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 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7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7.1.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真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7.1.2 记录内容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生产信息、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B。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应包括: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C。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口编码信息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信息一致。
7.1.2.1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7.1.2.2 主要生产信息
采矿类排污单位记录开采、洗选及产品情况。
生产类排污单位记录运行时间、原料及产品情况。
服务类排污单位:仓储类排污单位记录储存物质及储存量,其他排污单位记录设施运行时间、服务对象数量。
7.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a) 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处理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等。
b) 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应记录设施故障(事故、维护)状态、故障(事故、维护)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处理班次等。
7.1.2.4 自行监测记录信息
a)按照 HJ 819 的规定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b)监测质量控制按照 HJ/T 373 和 HJ 819 等规定执行。
c)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d)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7.1.2.5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a)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中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c)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7.1.3 记录频次
a)主要生产信息按月记录。
b)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按日记录。
c)监测记录信息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d)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按措施落实周期记录。对于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按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记录 1 次。
e)异常情况按次记录。
7.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7.2.1 报告周期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加密执行报告频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7.2.2 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7.2.3.1 年度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 11 部分,具体内容参见附录 D。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 7 部分,具体内容参见附录 D、附录 E。
7.2.3.2 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等内容。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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