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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正式发布

时间:2020-03-26 09: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具体见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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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去向包括进入车间处理设施、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回用、废水外排口。

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江河、湖、库、海域等环境水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5)排放口类型及编号

排放口包括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废水外排口为一般排放口;列入《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中重点行业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中包含铅、汞、铬、镉、砷等五项重金属中一项及以上且废水最终排入环境水体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5.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全厂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图件要求。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 产排污环节

5.2.1.1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5.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2 许可排放限值

5.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废水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2 许可排放浓度

火炸药兵器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14470.1。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14470.2。

弹药装药行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 GB 14470.3。

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GB 8978。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其他标准要求的,从严确定。若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从其规定。

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5.2.2.3 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的生产类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主要排放口,还应根据废水中所含重金属因子情况,明确铅、汞、铬、镉、砷等五项重金属的许可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采用公式(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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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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