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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3100万,强制执行!山东一环保公司大气超排被重罚

时间:2020-05-14 10:30

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环保365

近日,环保部门对某环保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颗粒物,该公司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裁决。环保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及逾期滞纳金共计3100万元。

2020年3月,淄博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全员环保”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员落实、全员参与生态环保工作的宗旨,实现淄博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淄博高新区法院联合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执行力度。

近日,环保部门对某环保公司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颗粒物,该公司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裁决,环保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及逾期滞纳金共计3100万元,淄博高新区法院联合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现场执法,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此前,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颗粒排放日均值43.1mg/m³,超标1.16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接受执行通知书以后,仍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遂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实施冻结,同时发出了限高令。执行法官联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联合执法行动促使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最终,3100万元执行案款顺利执行到位。

近年来,环保部门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逐年增加,通过移送执行,法院联合环保部门共同推进环保处罚规范化、实施程序合法化,为高新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介入,支持了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处罚,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破解了环保执法处罚案件的瓶颈难题。同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什么情况下,企业设备会被查封、扣押?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如何判断查封、扣押范围是否合法?

首先,企业可以自行判定行政部门的查处、扣押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扣押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因此,环保部门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同时上述法律规定了,仅仅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这种情形下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并且,查封、扣押的对象仅只能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则完全不顾上述规定,对整个工厂实施了查封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属于违法。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等。环保部门不能仅凭一张封条就将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必须有前期的调查取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行政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前期的调查取证是否经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实施查封、扣押时,当事人是否到场,且知晓查封扣押的依据;

实施查封、扣押时,是否制作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并交由排污者负责人签收;

决定书中是否载明当事人有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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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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