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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3100万,强制执行!山东一环保公司大气超排被重罚

时间:2020-05-14 10:30

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环保365

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注意:现实执法过程中,少数环保部门并未能完全遵守上述的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较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期限有多长?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并且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高不超过三十日。

环保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如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环保部门一直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的行为,明显是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企业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除查封、扣押?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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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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