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9 09:48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擅自新增产能、建设违反产业政策要求项目、能耗限额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动态管理,纳入“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技术和标准支撑。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水泥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为基础的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水泥(熟料)制造企业
独立粉磨站企业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规范我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一)评估监测工作程序
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
图1 评估监测程序图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规范设置手工监测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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